作者: 发布于:2012-02-28
2012年1月1日15时,罗某某在昭阳区月牙路人行道上,用镊子将王某的现金65元偷走。近日,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罗某某的行为若是发生在2011年5月1日前,他接受的只是治安处罚,而不是现在的刑事处罚,从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扒窃入罪”,像罗某某这样在公共场所小偷小摸的扒窃行为也是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日至今年2月底,区检察院院公诉科共受理扒窃案件十件。经过对十件扒窃案件的比较分析,大多数案件发生在菜市场、公交车站站台等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使用镊子作为扒窃工具,扒窃手机、现金等物。
刑法修正案(八)对扒窃犯罪的打击,有力地震慑了公共场所小偷小摸的行为,对抑制扒窃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