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这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重视从法治精神层面加快法治国家建设
法治精神是植根于人们内心的对法治理想的向往,是人们对法治的自觉认同并由此产生的信仰。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加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公民的法治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把“合不合法”作为衡量各种活动和行为的标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治精神缺失的状况仍然存在。这些年来,我国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立法的数量并不少,但在某些领域和方面,法律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其原因之一,就在于有的社会成员心中无法,或者有法不依、违法办事仍浑然不觉,或者明知故犯,规避甚至扭曲法律法规。实践表明,加快法治国家建设,既要注重制度建设,又要重视更深层面即精神层面的建设,使法治内化为人们的自觉意识,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获得强大的精神支持和精神动力。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法治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蕴含着许多先进的价值理念,其中包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权利和自由,等等。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形成和弘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具有历史必然性。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成为人们普遍敬守的精神信仰,能够促使人们重视和践行法治,从而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我们党为实现依法治国而提倡的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融合,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反映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具有鲜明的特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需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但不能盲目推崇西方法治理念。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需要克服的思想障碍
一是重人治轻法治。在剥削阶级统治的旧时代,国家官吏居高临下支配社会、统治者意志决定一切、权大于法等现象非常突出。时至今日,仍有少数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自以为高人一等,不愿意受法律的约束,滥用权力,恣意妄为,这与他们的法治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有些干部只对上级领导负责,而不对人民负责、不对法律负责;不懂得必须做到“法无授权不得为”,而不是“法律未加禁止的就可以去做”;仅靠作批示、下命令来处理问题,乃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认为个人的意志和权力可以大于法律,如此等等。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观念,势必削弱和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二是重人情轻法治。在我国的现实社会中,一些人经常以亲情乡谊为纽带,通过熟人之间的相互交往,结成严密厚实的“关系网”。他们往往以情代法,无论做什么事情,首先想到的仍然是靠亲属、老乡、朋友、同学、战友、上下级等各种关系,习惯于以人情而不是以法律来调整利益关系,认为离开熟人难办事。狭隘的人情和义气重于法律,这种认知方式和思维定势,容易冲淡法治氛围,使一部分人对提倡法治产生抵触情绪。
三是重伦理轻法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应当有机结合起来,但“法”与“德”二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取代。法律所确认的是最起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集中全体人民经验和智慧的产物,是全体公民必须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所以,在现代社会的所有规范中,宪法和法律是最基本的、最高层次的行为规范。我们党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基于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作用。然而,并非人们都能从应有的高度来认识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过分强调伦理的作用,无视法律条文、法律程序,忽视法律的刚性约束作用,不习惯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仅靠道德规范难以解决的问题。
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坚持以人为本的普法教育,增强公民对法治的认同感。普法教育要坚持以人为本,凸显人民群众的国家主人翁地位,使广大公民进一步明确法治能够确保其享有各项权利。在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上,过去往往强调义务多,对权利特别是个体权利重视不够。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应当使义务与权利有机结合,使“人人有责”与“人人共享”统一起来。我国宪法和法律中都有关于公民权利保障的内容,社会主义法治体现了深厚的人文关怀。在普法教育中,要使人们明白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更好地满足公民的合法需求和期待,给公民带来更多的好处,使更多的人珍视和尊崇法治,从而使法治精神真正成为一种公共精神。
以国家公职人员的模范行为彰显法治价值,以依法治国的鲜活实践滋养法治精神。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肩负着依法行政和治国理政的重任,如果他们能够坚守法治精神,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就能够起到良好的示范和表率作用,加快推动法治国家建设。人们只有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才会更加相信法律,由衷支持法治,使法治精神更好地转化为法治实践。法治精神的培育,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具体而鲜活的实践,能够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使人们在耳濡目染中切身感受到法治的价值和作用,从而使法治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并使之逐渐固化为自觉的国民意识。
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惩处力度,培育对法律的敬畏意识。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国家公职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少数领导干部有法不依、违法办事,并非他们“不懂法”,而是他们“不怕法”。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就应当使领导干部重视和敬畏法律。要做到这一点,不能仅靠宣传教育,更应依法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行使者的监督,加强来自广大人民群众的“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和惩处力度。保持法律应有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威慑力,能够促使人们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并在这种敬畏中日益强化法律至上意识,使自觉依法办事逐渐成为一种行为习惯。
(执笔:黄亮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