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6-04-26
2012年6月8日,昭阳区法院首例“阳光司法”案,在昭阳区法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经审理,法庭认定:2012年4月14日13时左右,钟光成在昭阳区洒渔乡乐居村杨家塘山林工作期间抽了一支烟,将烟头丢弃在路边,约10分钟后引发了火灾,造成面积达51.3公顷森林燃烧,其中林地面积32公顷,经济损失13万余元。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钟光成已构成失火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场旁听群众达100余人,昭通电视台、昭阳电视台、春城晚报、昭通日报、鹤都晚刊媒体记者现场监督报道。昭阳区法院还向旁听群众发放了调查问卷,旁听群众对庭审效果满意率达到了100%。通过阳光司法活动其目的在于让普通老百姓也能走进法庭,亲身感受、旁听审判,以此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