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0-11-12
结合当前检察机关“三项重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积极拓展捕前刑事和解,检调对接的办案范围——对于发生于田间地头、邻里纠纷的轻伤害案件,主要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积极促成当事双方和解,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一致。
2010年3月的一天,家住昭阳区海楼路望海佳园的王某与卯某在小区内,因使用停车位的问题发生争执,在场众人劝解不成的情况下,双方发生了抓打,在抓打过程中,卯某被王某按倒在地上,致使卯某的腰椎体横突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10年10月,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以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去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批准逮捕,在审查逮捕中,检察院积极联系小区物业、双方亲属,建议双方和解,经多次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害人卯某也向检察机关表示谅解王某,请求从轻处理王某。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对王某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逮捕”作为我国刑法规定中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非必要措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当尽可能的不适用逮捕,以“少捕、慎捕”的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