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8-03
2011年7月26日上午九时,昭阳区首例“醉驾案”在区法院第三审判法庭内公开开庭审理。昭通电视台、昭阳电视台、春城晚报、昭通日报社、鹤都晚刊、昭通新闻网等媒体记者和部分群众旁听了本案的审理。
庭审查明:2011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在昭通市盐津县饮酒后回到昭阳区,于当晚23时许,驾驶云CT0579号出租车从迎丰路右转进入晨曦路时,车辆左前侧与文某驾驶的云C0797号越野车左后侧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财产损失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抽取张某及文某的血液送昭通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酒精检验鉴定,张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100ml,为醉酒驾驶。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醉驾事实无异议。昭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确定罪名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有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这是昭阳区首例“醉驾案”,案件吸引了省市区新闻媒体关注,我们提醒和告诫广大驾驶员朋友:为了自己和家人,也为了他人的安全,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