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统一、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切实防止司法腐败。该司法解释自6月1日起实施。
司法解释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情况。
此外,司法解释还就如何考察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性问题进行规定,除签署上述所列情形外,还应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假释案件时予以全面考量。
据悉,司法解释特别针对假立功问题专门规定。明确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减刑、假释裁定书将全部上网公布
针对目前减刑、假释案件书面审理时实质审查不够的问题,《规定》明确,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审理减刑、假释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从而明确了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据介绍,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人民陪审员代表社会公众更深入地了解和参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拓宽了公众的参与渠道,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更加公开和透明。
《规定》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据介绍,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公示期限为5日。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