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即将落幕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一存续半个多世纪的制度从今走向终点。这是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推进中的又一重要举措。
制度的变迁总是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也显示出与时代的“对位关系”。在功能目的上,从当初的“政治控制”到后来的“治安控制”,再到近年来用于维稳需要,其在实现违法和轻罪行为的矫正上发挥了一定作用,也有利于维护特定时期的治安秩序。
但是,旧制度在寻求合理性的过程中,总会遭遇到一个自身难以突破的极限。当2002年劳动教养适用对象扩大为“十种人”之时,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也是轻舟已过万重山,法治意识的增强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使得实践中大量适用的劳教制度受到挑战。尤其是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劳教制度日渐显现出缺陷。
劳教制度最终走向消亡,是社会进步的结果,提供给我们一个普遍性的启示则是:与人一样,国家法治的肌体,也需要经常洗洗澡、治治病。如果说当年“收容遣送办法”因孙志刚事件而废止、旧拆迁条例因各种强拆事件而终结,那么此次通过法定途径废止劳教制度,则更接近于主动的清理,意味着公民自由权利再一次得到伸张,《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再一次得到维护。
在法治的长征中,当我们若干年后回望劳教制度的废止时,或许能够清晰感受到这一时刻的历史性意义。废除劳教,清除的不仅仅是违宪的旧规范,清洁的也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肌体健康;在更大的意义上,它见证了制度文明进步的力量,折射出上下互动共同推动法治中国的共识。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