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阳区司法局以干部作风大提升专项行动为契机,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积极主动地为困难的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切实把法律服务落实到为人民服务中,用真心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让法治温度触手可及。
2018年10月23日,庞某修建房屋打板办酒席请客吃饭,请陈某帮忙拉桌椅板凳,庞某驾驶三轮摩托车,陈某和庞某的妻子许某坐在三轮摩托车上扶着桌椅,没有任何的安全防护设施,后因庞某操作不当导致翻车,致使陈某和许某受伤。陈某受伤后被送往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9天,医疗费13743.9元,由庞某支付。2019年2月3日陈某与庞某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协议》。2019年6月13日庞某送陈某到昭通市第二人民医院二次住院治疗131天,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花费8674.99元,由庞某支付。陈某的损伤经司法所鉴定为:1、陈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二级伤残;2、后期治疗费评定为50000元;3、护理依赖等级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由于第二次手术后,后续的治疗费和护理费较高,而原先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较低,导致陈某的家庭承担不了后期的护理费用。陈某多次在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找庞某协商,想要提高一点赔偿金额,但最后庞某都不愿意接受调解。
2022年3月23日,昭阳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收到陈某妻子的申请,称陈某因义务帮工受伤,现已成植物人,陈某妻子申请多次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希望申请法律援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问题。工作人员了解有关事实情况后,考虑到陈某家住洒渔镇新立村,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特别是陈某无法行走,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维护陈某合法权益,昭阳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王启锦科长带领工作人员及云南乌蒙律师事务所刘荣珍律师一起到陈某家中为其提供上门援助。王科长及洒渔司法所工作人员到陈某家后,找到村委会成员了解有关事实,在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现场受理为其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陈某的妻子激动的说:“非常感谢你们,现在的政府真好!”
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庞某辩称,该案已过诉讼时效,且原、被告双方在2019年2月3日已经就陈某受伤一事达成协议,应当按协议处理此事。一审法院审理认定,陈某受伤后至今未康复,医疗并未终结,因此,该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的效力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陈某在进行第二次手术时出现了双方均无法预见的伤情,陈某的伤情恶化,继续履行该《协议》明显对原告一方明显不公平,所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最后,经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871802.61元,根据责任划分比例陈某和庞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此援助圆满画上句号。
昭阳区司法局以“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优势,在便民服务上持续发力,不断优化便民举措和便民服务,通过开展法律援助上门服务等多种惠民措施,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度,为更多的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