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第三检察部 发布于:2023-08-30
案情简介:
在张某、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多次发生借贷。王某以张某未偿还借款本息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张某归还本息后,张某不服,向昭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昭阳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进行公开听证,会上,张某提出王某起诉事实存在虚假情况。
昭阳区人民检察院院向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我院检察建议,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检察官提醒: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的陈述是证据的一种。当事人故意虚假陈述的,亦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情形,其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则直接将当事人故意虚假陈述新增为妨碍妨害司法行为的具体情形之一,可直接适用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